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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建物是透天厝或單一所有權人,要如何的對所有物即自己的不動產做安排、管理行為,如出租牆面為廣告收益等,基本上不違反行政法令外,即無特別之限制
但建物若屬於公寓大廈之建物
因為所有權人非單一
法律即另有針對此情做規範
因為公寓大廈之建物所有權人分散
且有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等區別
對於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除了不得違反行政法規下,內部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定行之或規約之限制
畢竟
公寓大廈之外牆等部分屬於共用部分
屬於大家所共有
因此
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
方得為管理行為
若區分所有權人之住家外牆想做管理等出租類之行為,依以上之說明,即不可未經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恣意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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