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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依勞工保險條例替勞工投保或薪資以多報少等投保,法律上公司會被處以罰鍰,並應賠償勞工之損失

文章日期:2011-02-28 22:01

 

實務上蠻常見的就是公司不替勞工投保要勞工自行吸收或投保

或投保金額薪資以多報少

對此當然損害勞工之權益

法律上會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勞工若有損害

尚得請求賠償

當然若有以上之情形

是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申訴的,用以確保權益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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