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也是最近幾天一直被電視媒體包含新聞及談話性節目、網路等討論的議題。
關於案例事實的部分本文不再贅述,
而針對博士生可能牽涉的法律問題如下:
一、 比中指的行為: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二、 駕駛車輛阻擋救護車路徑之行為:
1. 從影片中的客觀事實所呈現者係駕駛有擋住救護車通道的事實,且前車即該員所駕駛之汽車,前無阻礙其通行或閃避之情事,從而,該員恐有故意檔車之主觀要件。
2. 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避讓救護車得處以罰緩(行政處罰)。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3. 另就救護車上之老婆婆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如果該擋車行為所中斷醫護人員施予急救之程序或縮短時間,與老婆婆死亡無因果關係(可能有條件關係但無相當性,或根本連條件關係都不存在,關於這個層面則必需要經過專家鑑定),則該員不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
然如果鑑定結果為,就是差醫護人員這30秒之急救時間,「導致」婆婆死亡,則該員恐即有刑責,所謂的「導致」就是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要件。
而這個刑責本文認為是故意行為,亦即,依照一般人的認知皆知悉救護車鳴笛要求讓路,車內必為需要急救之患者,也可以預見車內患者生命垂危,倘駕駛仍擋住救護車路徑,主觀上即有讓構成要件發生之故意存在。
三、 結論:
其實該案例依目前的法律即得以處理,不是無法可管,這也是大家都熟稔的一般法律規定。會吵的沸沸揚揚的基本上是一連串的巧合所造成的,當然,即便該員假使進入司法程序後是無罪或不起訴,道德問題,也是值得大家進一步思考、改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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