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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 不管是程序正義或實體正義
都應該凌駕於訴訟經濟之上
訴訟法上 固然有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
但是 我個人認為 除非 程序要件、法定程式上,
客觀上無補正可能性 方有先程序後實體原則之適用
否則 就刑事而言 係為發現實質真實為目標 當然不應該捨棄此原則
就民事上 為保護利益歸屬者 亦不應輕易放棄
要之 人民基本權之訴訟權 所要保障者是人民 這也是基本權的目的
而訴訟經濟 是行政目的或司法行政目的
固然 有學者認為 他人之訴訟權亦為訴訟權保護之內容
然 個案實質正義 固然有可能會窒礙訴訟經濟
但非全面阻絕 因之 訴訟經濟的促進 是制度面的改革 但
絕非以剝奪個人權益來換取
都應該凌駕於訴訟經濟之上
訴訟法上 固然有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
但是 我個人認為 除非 程序要件、法定程式上,
客觀上無補正可能性 方有先程序後實體原則之適用
否則 就刑事而言 係為發現實質真實為目標 當然不應該捨棄此原則
就民事上 為保護利益歸屬者 亦不應輕易放棄
要之 人民基本權之訴訟權 所要保障者是人民 這也是基本權的目的
而訴訟經濟 是行政目的或司法行政目的
固然 有學者認為 他人之訴訟權亦為訴訟權保護之內容
然 個案實質正義 固然有可能會窒礙訴訟經濟
但非全面阻絕 因之 訴訟經濟的促進 是制度面的改革 但
絕非以剝奪個人權益來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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