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建物是透天厝或單一所有權人,要如何的對所有物即自己的不動產做安排、管理行為,如出租牆面為廣告收益等,基本上不違反行政法令外,即無特別之限制
如果該建物是透天厝或單一所有權人,要如何的對所有物即自己的不動產做安排、管理行為,如出租牆面為廣告收益等,基本上不違反行政法令外,即無特別之限制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4號
房屋仲介業者與客戶所簽訂之契約即銷售委託書或斡旋金契約書屬性為居間契約
居間者,即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參照(民法第565條)
即銷售委託書或斡旋金契約書
而關於訂約事項,房屋仲介業者有據實報告之義務,不管仲介業者是代表買方或賣方亦同
比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等資訊
當然這牽涉到房仲業之調查義務範圍之部分
又關於仲介業者之法規上之調查義務有:
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參照民法第567條)。
最重要的是訂約事項之調查義務
一般而言海砂屋、輻射屋或凶宅是否為仲業業者之調查義務之範疇?